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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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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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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与侵权并存时应如何寻求法律帮助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行为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8日 来源:南宁外商投资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外商投资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

  韦俊律师,南宁外商投资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违约与侵权并存时应如何寻求法律帮助

1989年6月,原告a市牛奶公司与被告b市水产肉蛋禽公司签订了玉米兑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提交玉米籽84980公斤,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以此换取被告的胡麻饼54370公斤。原告经与其他饲料配比喂奶牛后,未发现异常。同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从被告处兑换胡麻饼12400公斤。12月22日午间,原告当班工作人员将其中的18包分发给各养牛队,按正常配比饲喂奶牛,各队于12月23日早晨均出现了奶牛中毒现象。原告当即通知了市动物检疫站、畜牧兽医工作站及被告等到事故现场,解剖死亡奶牛,勘查、分析事故原因,检查剩余的159包胡麻饼,发现其中29包是菜籽饼,外包装无标签,而且形状、颜色各异;有关技术人员初步认定此次奶牛中毒事故系菜籽饼中毒。12月26日,在a市动物检疫站的监督下,提取了饲养的剩余饲料和被告库存的胡麻饼样品,封样送往中国农业科学院畜牧研究所进行毒物化验。化验证实,菜籽中有毒成分异硫酸佩脂含量超过正常允许量。最后经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奶牛中毒的原因就是因为被告12月22日供应的胡麻饼中含有菜籽饼,且有毒物质超标。这次中毒事件,共造成16头牛死亡,死胎、流产7头,两头淘汰,直接经济损失45439元,为死牛尸体、清库等支出的费用及因奶牛中毒造成隐形流产、推迟产奶期等原因,造成间接损失21440元。为此,奶牛公司将水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出现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一个合同的纠纷。合同双方建立的“玉米籽兑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是有效的,原告适当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被告未能按价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胡麻饼产品,属于违约行为。因此,被告应承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违约,对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由于被告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并已造成危害,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已无履行的必要,应予解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案是一起合同与侵权竞合纠纷。原告、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以玉米籽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但被告提供的胡麻饼中混有部分菜籽饼,且交货品种繁多,难以辨认,这是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的范畴。同时,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了原告的奶牛死亡等严重后果,又构成了产品侵权,可以适用有关产品规定。

法院最后采取了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违约与侵权竞合案例,判决被告不但要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而且还要赔偿其提供不合格产品而侵犯原告的权利所造成的损失。因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标的物,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同时由于被告的这种违约行为又造成了原告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损害,在此案中主要指造成了奶牛的死亡及相关费用的损失,所以被告不仅应当赔偿原告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而且还要赔偿因被告侵权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

本案中,败诉方的主要失误是:

1、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水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提供合格的标的物,没有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在法律上构成了违约。

2、因水产公司将不合格标的物供给原告,直接导致了对方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奶牛公司的其他权利,构成了侵权,在法律上形成了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由于我国正在建立市场经济,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种投机取巧的思想,于是就产生了一些合同欺诈,违约的行为,产生了很多所谓的“皮包公司”,这些人靠欺诈而谋生,这种欺诈行为已经严重损害着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给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带来了很多不稳定感。所以,我国新修改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违约和侵权竞合时的处理方式,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尽量减少违约,加大违约方的风险,如果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将承担较大的不利。所以,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当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都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合同中规定由各项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心存侥幸,而不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去做,如果不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只能是承担更大的风险。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有着更多的国际交往,因而也会产生更多的国际民商事合同,这些合同签订后,切不可有任何投机思想,否则承担的和风险将更大。本案中败诉方就是这样,因其违约行为,其不但承担了违约的,还承担了因违约而给奶牛公司造成的侵权损失。

违约与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两种形式,任何一个合同在订立时可能仅仅是履约的问题,但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时,常常会转化为侵权,此时违约和侵权就交织在一起。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做到:

l、首先要分析违约方是单纯的违约还是在违约的同时也构成了侵权,如果对方既违约,同时也构成了侵权,则形成法律上的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竞合的法律处理原则,维护自己的利益。

2、在构成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应当根据受损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要求侵害方承担违约的诉讼请求,还是提出要求其承担的诉讼请求。一般来讲,因当事人违约侵害了对方人身权益,涉及非财产形式时,受损害方向法院提出侵权的诉讼请求,对全面维护自己的权益比较有利,如果仅涉及财产,则可直接依据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的民事。

3、在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损失范围时,应当注意除了包括违约、侵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那些间接损失或可得到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是否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在向违约方提出自己的要求时应如何提,在诉讼中,当事人都应当全面考虑。

4、注意保存和搜集对方违约及侵权的相关证据,为诉讼作好必要的准备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行为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行为

1、延迟履行情形

决定一方延迟履行是否导致对方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在双务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时,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认为对方已经构成延迟履行。

只有在一方已经履行并给予对方合理期限以后,才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否则对方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后不履行,另一方也不得随意拒绝以后的履行。

只有在延迟履行的后果较为严重,且接受履行对另一方已无利益时才能拒绝履行。再次,如果一方已经提出履行,对方已经接受履行,则对方不得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必须立即履行合同,否则也将陷入延迟履行。最后,即使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若是当事人不行使该抗辩权,仍然可以构成延迟履行。因为在一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抗辩权必须行使才能产生作用并影响到原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不行使这一权利,则并未对抗对方的请求权,因而仍应负迟延履行的。假如原告起诉被告延迟履行,被告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人民法院也不宜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而免除被告的延迟履行。

2、受领延迟情形

受领延迟的效力,仅仅是使债务人免除其因不履行所产生的一切而并非使债务本身消失。在发生受领延迟时,两个债务依然存在,其相互牵连性也不受影响。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请求对方作出履行时,如果对方既不接受履行,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可以认为该当事人已经构成违约,已提出履行的一方可以按迟延履行请求救济。

如果债务人作出履行以后,债权人受领延迟,债务人在此情况下不愿意解除合同而要求债权人继续履行,则债务人要提出此请求,必须自己作出履行。如果债务人因对方受领延迟而不再作出履行,则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履行,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部分履行情形

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第66条第2款规定:“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对方当事人仅履行部分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则仅得在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范围内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51条第2款规定:“同时履行双务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在对方部分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有权相应地拒绝其履行请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必须是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4、必须是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但是无论如何定义,万变不离其中,抗辩得要有理有据。正确使用抗辩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人的正当利益,不要做出违约行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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