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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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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不当得利吗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未明确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来源:南宁外商投资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外商投资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

 韦俊律师,南宁外商投资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不当得利吗

缔约过失属于不当得利吗

不属于不当得利。

缔约过失的特征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它是一种新型的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法定性。缔约过失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2.相对性。缔约过失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3.补偿性。缔约过失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不当得利的特征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具体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合同有效情况下的缔约过失

按照我国学术界的一般观点,“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日本、德国判例和学说,将缔约过失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某种场合。不可否认,无论是判例、学说还是国外立法,都承认了合同有效的某些情况下的缔约过失。第三种观点认为,契约有效之下的损害赔偿,完全可按不当得利处理,并没有必要按缔约过失处理。这种观点不妥。因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是相等或相当的。而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不一定导致缔约另一方得利,或者得利与受损并不相当。不当得利与缔约过失可能会有交叉或竞合,但不当得利并不能取代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笔者认为,只要缔约过程中的缔约一方因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致对方损害,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而不论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生效。因为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而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有效。这样才能给予缔约当事人周-密的保护。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未明确

买卖合同违约未明确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

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按约定数额给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按约定方法计算违约金;如果合同主体只约定了违约金,但没有约定具体数额,也没有约定计算方法,则视同无约定,并按照未约定情形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违约金不能仅局限于"违约金"三个字眼,如果有“滞纳金”、“赔偿金”,甚至是“罚款”等约定时,且从合同全文分析符合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规定,就应遵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按照违约金进行处理。

虽然法律授予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但基于我国违约金以赔偿性为主。《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同时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当合同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核减;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