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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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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却拒付违约金怎么办 迟延履行借款合同是否违约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 来源:南宁外商投资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外商投资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

 韦俊律师,南宁外商投资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对方违约却拒付违约金怎么办

  我们在拟定合同的时候,通常都会约定违约条款,可是到了实际履行的时候,违约方却不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这个时候该怎么办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违约方拒付违约金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索偿方法:


  违约方拒付违约金的,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至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索偿。


  1、协商解决:解决纠纷,能够协商解决当然最好,我们建议都尽量和气地,尽可能拿对方的利益来互相牵制,以达到和解的效果。


  2、起诉:


  这是要着重介绍的一种索偿方法,因为法院受理之后的审判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


  起诉首先要弄懂可以去哪个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确定起诉法院的几个方法:


  1、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2、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的,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其中: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违约金纠纷起诉要带以下证据材料:


  1、民事起诉状。


  2、书证:如合同、运货单、收货单、汇款记录等等与案件相关的书面证据。


  3、证人证言。


  4、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资料。如电话录音、聊天记录、邮件等等。







迟延履行借款合同是否违约

  核心提示:《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下面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张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3万元。2005年3月25日,二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息10%;李某于2005年4月1日交3万元现金给张某;逾期交付按日支付600元违约金。


  2005年5月1日,李某才把3万元交给张某。2006年4月底,李某要求张某还款未果,双方对如何支付利息和是否违约发生争执。李某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张某归还本金及约定利息。张某在法庭上辩解道,借款3万元属实,但利息约定无效,而且李某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借款,应承担违约。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应当承担迟延提供借款的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利息应适当减少,李某不承担违约。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院亦据此做出判决。理由是: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李某应当在2005年4月1日提供借款,但她延迟1个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该借款合同似乎已经生效,但《合同法》第210条又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第44条属于普通条款,第210条属于特别条款,在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有不同规定时,应按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条款,即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第210条之规定。张某和李某于2005年3月25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借款未交付张某前没有生效。因此,李某迟延交付借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张某和李某借款合同约定月息10%,显然高于上述规定,其高出的部分应为无效。